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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社会保险费征缴

[来源:原创] [作者:admin] [日期:08-09-20] [热度:]    文字大小:  
核心提示: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开政办发〔2007〕150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开化县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07150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化县社会保险费征缴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十四届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开化县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我县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征缴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开化县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开政办发〔200710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行“五费合征”

本县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五费),通过参保登记统一,征收机构统一,缴费基数统一,征缴流程统一,数据信息统一,实现缴费单位社会保险五费统一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保险登记

(一)参保登记和缴费登记

1、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申报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缴费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并在次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五费。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2、变更。缴费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注销。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注销登记前,缴费单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清缴社会保险五费(包括利息、滞纳金和罚款)。

(二)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应当单独开户参保,不得与其他单位合并参保。

(三)参保登记和缴费登记应当使用纳税人微机编码。为确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缴费单位基本信息的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参保单位基本信息代码以地方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微机编码为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纳税人微机编码的维护管理。缴费单位社会保险五费使用统一的纳税人微机编码。

三、缴费费率

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费率: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为18%,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为5%,失业保险费费率为2%,工伤保险费基准费率为0.6%1%2%,生育保险费费率为0.8%       

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费率: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为8%,失业保险费费率为1%(农民工个人不缴纳)。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费率: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为 20%,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为5%

四、缴费基数

(一)缴费基数确定

1、缴费单位月缴费基数为缴费单位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乘以规定的工资征缴比例,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2、缴费单位和职工个人月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3、如缴费单位财务不健全或不能准确核算工资总额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的企业按单位人数和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基数。

4、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等部分社会保险费省级统筹的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等部分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扣除省级统筹人员的工资确定,未省级统筹的其他费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5、缴费单位实际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大于单位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乘以规定的工资征缴比例的,按缴费单位实际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

6、缴费单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的缴费基数大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允许缴费单位在次年3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报职工个人参保名单,并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册等备案有关资料,逾期未报的不再办理补报手续。

(二)工资征缴比例确定

1、一般性企业的工资征缴比例

200811 日起,实现社会保险费全覆盖,即2007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工资征缴比例为80%以上(含80%)的企业,社会保险五费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00%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00811 日起,对2007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工资征缴比例为70%的企业及以后新办的企业,社会保险五费工资征缴比例以100%为基础下浮三十个百分点,即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70%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今后应逐步提高比例,达到应保尽保。下浮比例调整由县政府另行公布。

2、劳动密集型企业工资征缴比例

200811日起,对灯管、针织(丝织)、木制品(铅笔)、农产品加工、机械加工、五金工具、密胺塑料、客运等行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结合企业人数、工资总额、销售收入工资含量、增值工资含量等指标,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核,报县地方税务局核准后认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认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要报县政府备案。对经批准认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社会保险五费工资征缴比例以100%为基础下浮五十个百分点,即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50%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今后应逐步提高比例,达到应保尽保。具体比例调整由县政府另行公布。

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认定由县地方税务局、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制定具体办法。

五、征缴方式

(一)社会保险费实行缴费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相分离的征缴办法。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采取“五费合征”、分险种按月申报缴纳、年终汇算清缴。

(二)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自行计算、如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月社会保险五费。

(三)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缴费单位按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缴费工资计算,应征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并由缴费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后,应征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通过银行“一户通”缴纳。

六、非正常户管理

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费的,地方税务机关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费义务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公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及时  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缴费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追缴,并将注销的缴费单位名单发送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名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事宜及其职工的参保缴费中断手续。

七、年度结算

缴费单位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自行按规定对上年度缴纳的社会保险五费进行结算,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并缴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八、其它

(一)缴费单位违反规定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缴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二)对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不得给予技改贴息、财政贴补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扶持政策,同时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

(三)对于社会保险费发生欠缴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险种有关规定,不得享受欠缴险种的相关待遇。

(四)本实施细则由县地方税务局、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细则自20081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社会保险费    征缴管理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122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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