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企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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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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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关于租赁企业及发生过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
用人单位实行缴纳员工工资保障金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租赁企业及发生过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适用本实施办法。
发生过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是指近两年内拖欠员工工资人数在10人以上、拖欠工资时间3个月以上或造成员工群体上访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分工、协作、联动的原则,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信用档案,结合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每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评定。对有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将汇总后的名单通报省、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建立信息互通联系制度。对拖欠劳动者工资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报的企业拖欠工资信息,建立本系统的监管网络体系和工商企业信用评估平台,结合工商企业年检,加强对违法企业教育。对恶意拖欠员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按失信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限制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县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两类企业实行缴纳工资保障金制度。工资保障金按企业工商注册资金为基数:5万元以下的按2万元缴纳;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按5万元缴纳;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按8万元缴纳;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10万元缴纳,30万元以上的按15万元缴纳。
以上两类用人单位应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实行专款专户管理。
第八条 租赁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5天内,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工资保障金。
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报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该单位缴纳工资保障金。
第九条 两类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期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有拖欠劳动者工资事实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由该用人单位提供员工工资花名册,从保障金帐户中直接发给劳动者,同时,责令该用人单位限期补足工资保障金。
第十条 两类企业未足额缴纳工资保障金的,或者在工资保障金启用后未及时补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足;逾期未补足的,将对责任企业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两类企业停业、注销6个月后无拖欠工资纠纷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按规定返还工资保障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二条 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挪用、侵占或者未依法发放、退还工资保障金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租用场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工资保障金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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