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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来源:原创] [作者:admin] [日期:08-09-15] [热度:]    文字大小:  
核心提示: 《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监制,发证机构统一编号,并加盖发证机构公章,在本省范围内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在就业所在地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在发证所在地享受。《再就业优惠..

 《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监制,发证机构统一编号,并加盖发证机构公章,在本省范围内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在就业所在地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在发证所在地享受。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由发证机构实行年检。每年3月为年检月,由本人持证到发证机构年检,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当年发证的当年不年检。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招收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所持《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并交原发证机构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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