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7年度事业单位
关于做好2007年度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开人劳[2007]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了做好2007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工作,进一步加强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严肃工资管理纪律,根据浙人薪[2006]307号等文件精神,
一、事业单位
二、新参加工作人员,其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考核期必须在工作满一年后的当年开始计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其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考核年限从参加工作的当年开始计算。
三、由较低等级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岗位的人员,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次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岗位变动的次年可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由较高等级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原薪级工资不变,不影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四、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变动的人员,变动后的薪级工资等于或低于变动前薪级工资的,岗位变动后的次年可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变动后的薪级工资高于变动前薪级工资的,岗位变动后的次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五、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龄计算条件的有工作经历人员,被事业单位招收录用后,按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确定正常晋升薪级工资的考核年限。
七、因机构改革,经组织动员并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的事业单位离岗退养人员在离岗退养期间按在职人员办法加发档案工资,退养期间按退休人员增资办法增加生活费;未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各单位原则不得自行出台内退政策,已办理内退手续的,原则应该重新回到工作岗位,对于仍不回单位工作的应停发工资。确因病、因事假不能正常上班的离岗长休人员,各单位应按照病、事假人员工资待遇发放政策,停发工资,改发生活费。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以上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确定等次,同时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病事假超过半年以上的年限不计算为工龄。
八、未经县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留薪留职手续,无正当理由的长期离岗人员,不得参加年度考核,属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离岗期间应停发工资。
九、各单位必须严肃年度考核纪律,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工资发放政策规定,加强人事工资管理。对长期病、事假在家休养人员、无正当理由长期离岗人员,被司法机关逮捕、羁押、取保候审等受纪律惩诫人员以及退休人员死亡的情况,各单位必须及时上报县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单位没有及时上报,或未及时办理工资停发、减发手续,造成财政预算损失或套取财政预算资金的,一经发现,一律从单位预算资金中扣回损失。
开化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开化县财政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事业单位 增加薪级工资 通知
开化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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