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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生育保险办事指南

[来源:来自网络] [作者:admin] [日期:08-05-15] [热度:]    文字大小:  
核心提示: 社会保险办事指南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社保大楼照片)衢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第一部分 工伤保险一、 参保范围我市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所有定额补助、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民办..

社会保险办事指南

 

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

 

 

 

 

(社保大楼照片)

 

 

衢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第一部分  工伤保险

一、    参保范围

我市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所有定额补助、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缴费标准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0.6%,企业单位中的一类行业(风险较小行业)基准费率为0.6%,二类行业(中等风险行业)基准费率为1%,三类行业(风险较大行业)基准费率为2%,二类和三类行业实行浮动费率制,用人单位上年工伤费用支出超过当期上缴工伤保险费的,其当年费率调整到行业基准费率的150%;连续三年未发生工伤事故、无工伤费用支出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一档。工伤保险费由地税负责征集。

三、工伤申报与待遇申领

1、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单位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发生工伤或被确诊为职业病时,须在30日内向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社保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须在30日内向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伤残人员的治疗:工伤职工的医治及康复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在非定点医院治疗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急救除外)。工伤保险定点医院为: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浙江衢化医院及经批准的转院治疗医院。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因伤情确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由医院证明、单位申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待遇申领:

1)、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填制《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申报结算表》,并附医院原始发票等相关材料,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报销医药费。

2)、经劳动鉴定达到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单位须及时填制《一次性支付待遇审批核定表》(附伤残等级鉴定表),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按规定核定后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经劳动鉴定达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单位须及时填制《因工致残退休审批表》(并附伤残等级鉴定表),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按规定核定后领取定期伤残津贴。

4)、若经劳动鉴定达到护理等级的,可申请享受工伤护理待遇。

5)、职工因工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待遇,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待遇计发标准及支付渠道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因日常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证明,报经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同意,工伤职工到外地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待遇:

等级

待遇

一级

伤残

二级

伤残

三级

伤残

四级

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4个月本人

工资

22个月本人

工资

20个月本人

工资

18个月本人

工资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本人

工资的90%

本人

工资的85%

本人

工资的80%

本人

工资的75%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待遇:

等级

待遇

五级伤残

六级 伤残

七级 伤残

八级 伤残

九级 伤残

十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 

16个月本人工资

14个月本人工资

12个月本人工资

10个月本人工资

8个月本人工资

6

月本人工资

 

五、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下列待遇(职工月平均工资系指上年度市本级职工月平均工资):

 

等级

待遇

五级伤残

六级 伤残

七级 伤残

八级 伤残

九级 伤残

十级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0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25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10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7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4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2

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0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25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10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7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4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2

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4、职工因工当场死亡或在停工留薪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下:

待遇项目

待遇计发标准

丧葬补助金

6个月市本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

抚恤金

(按月计发)

配偶为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人为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30%。如供养亲属系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再增加10%(即配偶为50%,其他亲属为4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

亡补助金

60个月市本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如下:

生活护理依赖等级

生活护理费计发标准

   

不能自理

市本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不能自理

市本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不能自理

市本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五、本人工资的确认

上述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低于市本级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市本级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计算;高于市本级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市本级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计算。

 

 

 

 

第二部分  女工生育保险

 

 

一、参保范围

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为市本级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管理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按参保职工工光总额的0.8%的比例缴纳,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费由地税于每月月向参保单位征收。

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连续缴费义务满6个月。

2、               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中断缴费的用人单位,重新缴费后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方可重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请在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就诊:1、衢州市人民医院;2、衢州市中医院;3、衢州市妇幼保健院;4、浙江衢化医院、5、衢州市柯城区妇幼保健院。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填报申请单,经批准,方可待遇报销。

 

四、请时,请提供以下材料

a)        生育职工本人身体证、结婚证及复印件(如由其他人员前来办理,需提供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b)        计生部门出具准生证明及复印件,其中7个月以上引产的必须有计生部门的引产证明。

c)        医疗机构出具生育医学证明,包括出生证及复印件,门诊发票原件,门诊病历;如为住院的,需提供住院发票原件,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

d)        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及建议休息时间的证明,并需加盖医院章。

e)        清楚标明开户银行及账号的本人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联系号码:

0570-3079640(业务)、3079635(财务)、3079630(政策)。

 

 

 

 

 

 

 

 

 

 

 

 

 

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

 

 

衢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衢州市区荷花三路人事劳      

      动大楼西侧(社保大楼一楼

邮政编码:324002

咨询电话:参保登记--3079644

3079645

3079646

3079647

养老待遇--3079643

3079642

医疗待遇--3079641

工伤生育--3079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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