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办事指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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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0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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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社会保险办事指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发布日期:2006-4-8 阅读人数:2612 一、基本养老金的核定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退休(退职)审批 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符合退休(退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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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养老金的核定
(一)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退休(退职)审批
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由其所在单位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填制《衢州市职工退休和基本养老金审批表》,并携带职工档案,职工身份证报市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审批后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基本养老金待遇;
自由职业者或破产、改制单位的退养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由本人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向其档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没有档案的人员可直接向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后填制《衢州市职工退休和基本养老金审批表》,并携带档案和身份证报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审批后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基本养老金待遇。
如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还须附《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如办理病退及退职的,还须附《衢州市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二)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新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新人”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用公式表示:
退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退休时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20%
+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2)“新人”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新人” 缴费年限满15年,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又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从批准退职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用公式表示:
退职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退职时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10%
+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3)“新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待遇计发
新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中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中人”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即“中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15%;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为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以1997年底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乘以统一制度前本人缴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20%(15%)+个人帐户储存额÷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其中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与1997年底前本人工资平均指数的乘积。即: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工资平均指数。
(2)“中人” 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中人” 缴费年限满10年,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又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从批准退职的次月起,按以下标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中人”退职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职时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1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再乘以0.8%计发。
3、中断缴费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单位或个人无故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退休时,根据其中断缴费年限的长短,适当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本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全省社会平均工资要按照“去中间,加两头,往前推”的办法推算确定。
4、判刑、劳教(开除公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
职工被判刑或劳教,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释放,“中人”缴费年限满10年、“新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也按“去中间,加两头,往前推”的办法推算确定,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其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5、“中人”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一次性支付的计算
衢政[1998]7号文规定,“中人”缴费年限不满10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其统一制度前的缴费年限,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2个月的1997年底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6、劳模一次性补贴的计算
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职工,退休时增发一次性补贴,一次性补贴按衢政发[1994]60号文件规定的比例折算,计算公式为:
劳动模范一次性补贴=实得基础养老金×增发比例×180
7、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一次性补贴的计算
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5年以上的职工,退休时增发一次性补贴,一次性补贴按衢政发[1994]60号文件规定的比例折算,计算公式为:
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一次性补贴=实得基础养老金×增发比例(5%、10%)×120
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1、 养老金发放时间
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委托银行、邮政部门统一发放。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在每月的十五日前发放到位,参加离休“两费“保障的离休干部离休金在每月六日前发放到位。
2、 养老金发放方式
目前,市本级通过银行存折、信汇和邮政汇兑三种方式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家住衢州市区范围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统一委托市工商银行通过存折发放;家住异地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通过银行信汇还是邮政汇兑发放,由本人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需委托退休前所在单位或负责日常管理的部门专门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劳资人员来办理变更申请,填写《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异地取款申请表》(可上市社保局网站下载空白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养老金存折的领取与挂失
参保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居住在市区的,于次月十二日以后,由本人凭身份证原件到市社保局财务稽核科领取养老金存折。如退休人员有特殊情况的,可委托退休前所在单位专门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劳资人员或家属领取,但代领人必须出示退休人员的委托书、本人身份证,以及与退休人员法定关系的有效证件(如户口簿、结婚证、单位或街道证明、退休人员身份证原件)。
离退休人员如不慎遗失养老金存折的,应立即带身份证原件,到市工行南湖所办理挂失手续。并将工行新办理的养老金存折号,在当月底前报市社保局财务稽核科。
4、死亡申报及一次性待遇领取
退休人员死亡时,由其所在的管理单位(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由其家属),在当月月底前填报〈衢州市企业离退休职工增减变动通知单〉,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并附上火化证明及死亡证明书(或复印件)。经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后,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在次月十五日前发放到位。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抚恤费标准为丧葬费2000元,抚恤费2000元。退职人员只享受丧葬费2000元。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来市社保局财务稽核科领取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丧葬抚恤金时,需出具身份证原件和证明与死者法定关系的有效证件(如户口簿、结婚证、单位或街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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